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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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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2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二、市住房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市税务局传递2019年度我市市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2021年起,由市住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市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三、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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